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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6号)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中(具体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香甜豌豆花提取物
2.低聚果糖
二○○八年八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年08月20日发布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现就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64047878-2209。 二、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8年 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上述7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报材料提出如下要求:
一、应填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修订版)(可从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载电子版)。
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使用旧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以及申请换发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可依照修订版申请表在申报材料中增加产品使用原料安全性的承诺书。
二、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注释相关原料的CAS(化学文摘索引号)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决定对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含有本公告附件所列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的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进口。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由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进口商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不再提供由疯牛病疫区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化妆品证书”。
三、进口含本公告附件所列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2007年8月3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2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化妆品中禁限用的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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